戴高明律师主页
戴高明律师戴高明律师
183-6063-5288
留言咨询
戴高明律师亲办案例
微信营销牟利润 非法经营被判刑
来源:戴高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5
浏览量:369

近日,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证倒卖香烟赚取差价的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涉案被扣押香烟的变卖价款68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2岁的罗某本在一家企业上班,最近因企业效益下滑,平日的加班费、出差费、销售提成等额外收入没有了,生活压力明显增大,手头紧张的罗某想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赚点“外快”。罗某最近看到微信朋友圈、微店等微商平台生意红火,寻思着自己也弄点热门的商品卖卖赚点生活费,反正闲着也是闲着。罗某想起了大学同宿舍的“老烟枪”室友,就电话联系家住盐城的大学同学,询问一些当地受欢迎品牌香烟的价格。一番瞎聊下来,罗某找到了其中的商机,“赚取两地香烟的差价,这也是一条致富的好路子啊”罗某心中窃喜。

自2014年春节过后,罗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盐城市射阳县多地收购到南京(金砂)香烟673条、南京(臻品)香烟10条,两种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3950元,后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微店、QQ空间等微商平台进行宣传销售,获利颇丰。

2014年7月的一个晚上,罗某在淮安市清浦区某小区内准备将收购的香烟卖出时,被联合执法的淮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与淮安市烟草局现场查获,未销售的香烟被全部扣押,后经淮安市公安局委托拍卖所扣押的香烟,所得价款人民币68800元全部上交至淮安市财政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这也意味着,除了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其他途径都是违法的,因此回购香烟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金额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触犯刑法,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还要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以上内容由戴高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高明律师咨询。
戴高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997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大厦B座12楼
183-6063-52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高明
  • 执业律所:
    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7*********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连云港
  • 咨询电话:
    183-6063-5288
  • 地  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大厦B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