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高明律师主页
戴高明律师戴高明律师
183-6063-5288
留言咨询
戴高明律师亲办案例
签订的合同没有原件,对诉讼有影响吗?
来源:戴高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2
浏览量:351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吴家村村委会与乐某签订《顾问合同书》。《顾问合同书》约定:1、吴家村村委会委托乐某,协助协助村委会处理村委会与俞某、温某侵权纠纷案;2、签订协议之日起五日内,村委会支付乐某10万元基础费用,如村委会取得争议煤矿的采矿权,在收到法院判决或调解结案之日起十日内,再支付乐某20万元。

2018年2月,在乐某的协助下,吴家村村委会与俞某、温某在法院调解结案,签订《调解协议书》。通过该民事调解书,吴家村村委会取得了争议煤矿的采矿权。

乐某认为,其与村委会签订的《顾问合同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顾问合同书》约定,乐某完成了吴家村村委会委托的事项,村委会应该支付剩余的顾问费20万元。但经过乐某多次催讨,吴家村村委会拒不肯支付剩余顾问费,侵犯了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乐某与吴家村村委会于2017年6月签订的《顾问合同书》有效,并支付剩余的顾问费。

乐某提交了一份《顾问合同书》复印件、《调解协议书》原件作为证据,证明乐某、吴家村村委会间签订顾问协议,且协议已经生效,乐某已完成委托事项。



法院审判


该案庭审中,吴家村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从未与乐某签订过《顾问合同书》,人民法院送达应诉材料前,吴家村村委会从未见过该协议,吴家村村委会村委会并不是一、两人组成的,村委会几次换届都未移交过该协议且并不知情。并且,该协议并未经过村委会及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公章的真实性也不能确认。

乐某在庭审中提交的《顾问合同书》为复印件,法院要求乐某限期内提交《顾问合同书》原件,但是乐某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原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辅证。

法院认为:原告乐某提交的《顾问合同书》,被告吴家村村委会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并且,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证据原件,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辅证,因此,法院对乐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定,并致使乐某所述上述事实无法予以认定。判决驳回原告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举证责任之所在,如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乐某向法院起诉吴家村村委会,主张权利,作为原告的乐某,对其主张的诉请,负有举证责任。乐某向法院提交《顾问合同书》复印件,用以证明其主张,但是,诉讼中,吴家村村委会对乐某提交的《顾问合同书》复印件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确认,乐某亦未能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原件,亦未能提交其它证据佐证其所主张的事实,故其理应承担因举证不能对其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签订合同,应妥善保管合同原件,一旦出现争议,涉及诉讼,如无法提供合同原件,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很可能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起草、签订合同,建议聘请专业的合同律师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戴高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戴高明律师咨询。
戴高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997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大厦B座12楼
183-6063-528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高明
  • 执业律所:
    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7*********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连云港
  • 咨询电话:
    183-6063-5288
  • 地  址:
    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55号银泰泰达大厦B座12楼